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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9-17 17:12

[摘要] 今天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新《办法》重点对居住房屋出租条件、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租房随时可能被要求搬家、业主的利益受“群租”影响等现象将会改观。今天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新《办法》重点对居住房屋出租条件、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着力维护稳定的租赁关系,保护租赁当事人权益。针对实践中出租人单方面提高租金的问题,《办法》规定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确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同时规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1个月的租金金额;一年以上的,不超过2个月的租金金额。《办法》还维护承租人的续租优先权,要求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得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承租人可以继续居住,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合同期间,出租人根据其需要解除租赁合同,至少应给予承租人1个月的租赁宽限期。另外,《办法》强化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出租条件,《办法》进行了严格界定,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不得出租外,还禁止对房屋分割搭建并出租,明确以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卧室为出租和转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间不得用于居住出租。明确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家庭关系的,可适当放宽。强化租赁管理责任。当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租住人员在15人以上,或者单位承租供职工集中居住的,《办法》规定应建立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刷并免费提供的出租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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