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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主体为开发商 不因税率调整改变

华西都市报   2012-06-06 11:14

《买房子,土地增值税该谁交?》追踪

华西城市读本讯(记者曾业)业主在购房时,土地增值税被列入客户缴款明细单,这让泸州鹭岛国际的购房者有点想不通(本报曾于5月3日报道)。昨日,又有市民打进本报热线称,泸州鹭岛国际要求购房者交纳土地增值税以后才能交房,与本报曾报道过的事情如出一辙。

打进本报热线的市民郭先生称,他和别人一起在鹭岛国际团购了一套房子,不到90平方米,却要交纳9000多元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不是应该开发商交么,为何要购房者来承担呢?”郭先生不明白,于是找开发商问了个究竟。开发商解释说,郭先生付了房子的首付以后,税收政策出现了变动。按照合同约定(“特别约定”中的第二款),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买房者承担。

“商品房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不是业主。”对此,泸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说,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严格的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纳税主体不因税率调整而改变”。至于增加的税费该由谁来承担,应该由开发商和业主自行协商或约定,不属于地税局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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