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详细问答

北方网  2011-12-15 08:59

[摘要] 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经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已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现通过问答形式帮助群众和企业进一步了解掌握新《办法》的基本内容和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

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经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已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现通过问答形式帮助群众和企业进一步了解掌握新《办法》的基本内容和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

1、新《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

答:一是进一步提高监管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预售资金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监管的资金量适度合理;二是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提升监管效能效率,助推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新《办法》有什么新特点?

答:新《办法》体现了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要求,具有三个方面的新特点:一是创新了监管模式。新《办法》将现行的“全程按比例监管”模式调整为“全程按重点建设资金监管”模式,既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开发企业的利益。二是优化了监管流程。新《办法》从开立监管账户到现场查勘和资金拨付等主要环节都进行了优化,减少了环节、简化了手续、方便了操作,减轻了企业在办件过程中的负担。三是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增加了维护群众和施工企业等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条款,譬如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等新规定。

3、预售资金监管原则?

答:新《办法》规定,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4、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适用范围?

答:新《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在建项目的预售资金均应当纳入监管范围。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项目从规划、立项、建设到交付使用,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发挥了比较好的保障性作用,因此本《办法》未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5、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的测算范围?

答:新《办法》规定,本市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6、重点监管资金主要用途?

答:重点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

7、对在建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起止期限?

答:根据新《办法》的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新建商品房在建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可以申请撤销预售资金监管。

8、全市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有多少家?

答:截止目前,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达到18家,具备开户资格的支行达到近500家,办理交纳购房款业务的银行网点达1200余个,覆盖全市各行政区域。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天津农商银行、渤海银行、光大银行、深发展银行、滨海农商银行、大连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

9、购房人交付房价款的方式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通常情况下购房人可持交款通知书通过售楼现场的监管专用POS机或者商业银行网点柜台两种方式交存房价款。通过监管专用POS机交款既方便又安全,房价款直接刷入由资金监管机构实施监控的专用账户,目前监管专用POS机已经具备一次交款刷多张卡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

10、开发企业申请拨付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答:重点监管资金采取按资金使用节点申请拨付的方式,建设项目达到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资金使用节点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10层以上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的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

11、建设项目工程各节点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比例?

答: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主体结构封顶的,不得超过35%;竣工验收的,不得超过30%;完成初始登记的,可以申请撤销监管,提取剩余的5%资金;10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该节点监管资金的一半。

12、怎样办理退房款手续?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退款手续。

13、企业出现违规行为时有何制约措施?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等违规行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天津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