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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房监管细则:违规房企停拨监管资金

北方网  2011-12-14 10:15

[摘要] 12月1日,天津市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实施。记者从国土房管局了解到,针对新《办法》,本市近日制定了新建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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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天津市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实施。记者从国土房管局了解到,针对新《办法》,本市近日制定了新建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据介绍,在新《办法》确定的“全程按重点建设资金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细则进一步细化了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即主要包括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属于精装修的还要包括精装修成本费用,其参考值为:1200元/平方米。细则明确规定: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主体结构封顶的,不得超过35%;竣工验收的,不得超过30%;完成初始登记的,可以申请撤销监管,提取剩余5%的资金;10层以上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的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该节点监管资金的一半。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者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同时关闭该项目网上销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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