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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控制目标不应是“涨价目标”

京华时报  作者:马红漫  2011-03-28 13:56

[摘要] 表面看来,房价增幅与地方经济增长挂钩、与居民收入水平正相关符合逻辑。但如今房价绝对水平畸高现象普遍存在,买房已然成为普通百姓不可承受之重,在“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调控指挥棒下,各地“限价标准”难免被误读为“涨价标准”。

根据“新国八条”规定,各地要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如今大限将至,公布房价调控目标城市除山西省的22个之外,其余省份还不到10个,且房价目标涨幅多与当地GDP增幅等挂钩,大多在10%左右。

表面看来,房价增幅与地方经济增长挂钩、与居民收入水平正相关符合逻辑。但如今房价水平畸高现象普遍存在,买房已然成为普通百姓不可承受之重,在“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调控指挥棒下,各地“限价标准”难免被误读为“涨价标准”。应该看到的是,主管部门只有尽早明确将“房价下跌”作为调控目标,市场对房价走势的预期才可能统一与合理。

目前各地方出台房价调控目标的工作进程特征明显,即二三线城市一马当先,一线城市“按兵不动”。截至3月24日,丹东、银川、榆树、佛山、沈阳、贵阳、昆明、岳阳以及山西省的20多个城市已公布控制目标。房价涨幅的参照标准主要包括: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GDP增长速度,如佛山;不高于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为标准,如昆明;不高于去年住房增幅平均值,如贵阳。

虽然地方公布房价目标,彰显了当地政府在控制房价方面的决心,且相关涨幅标准也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似乎无可厚非。但当居民在高企的房价面前购买力已经是捉襟见肘之时,重在“涨幅”而非“降幅”的目标表述,着实无法让闻者满意。

更何况,从已经公布的房价调控目标表述看来,“文字游戏”的身影隐现。比如,部分城市规定中剑指“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而另外一些城市则重点关注“新建住房价格”。由于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价格相差较大,故而这两种范围直接关乎最终统计结果,地方政府控制房价绩效也失去了横向对比的统一标准。

推而广之,现行房价的统计方式本就存在一些瑕疵,数据样本[消息价格户型点评]主要是依靠房地产企业填报的方式,再加上各种误差原因,往往会导致最终房价统计结论与居民的现实感受不符。由此可见,各地高调宣布的房价控制目标缺乏硬性约束的监督和评价,最终难免让地方楼市调控问责机制落空。

需要提及的是,与二三线城市相比,诸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房价上涨更快、楼市供求关系更为紧张,历来被视为调控重镇,但相关调控目标却是“千呼万唤难出台”。客观而言,地方政府调控房价的手段并不丰富,且有千丝万缕的经济利益夹杂其间,由此导致了如今彼此观望的纠结态势。中央楼市调控的阻力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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